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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訴訟代理人
劉雅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宛妮
訴訟代理人
李梅
被告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間素有銷貨住來之關係,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至107 年1 月22日間,曾陸續將雙方約定之貨物交付予被告,然被告迄今仍遲未清償所積欠之貨款新臺幣(下同)54,855元,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855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寄單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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