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川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妮
- 訴訟代理人
- 李梅
- 被告
-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兆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間素有銷貨住來之關係,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至107 年1 月22日間,曾陸續將雙方約定之貨物交付予被告,然被告迄今仍遲未清償所積欠之貨款新臺幣(下同)54,855元,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855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寄單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