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楊兆億

  • 原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訴訟代理人 劉雅芳 林宛妮 李梅 被   告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間素有銷貨住來之關係,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至107 年1 月22日間,曾陸續將雙方約定之貨物交付予被告,然被告迄今仍遲未清償所積欠之貨款新臺幣(下同)54,855元,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855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寄單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春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