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9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陳晏渝 被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06年9月9日起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75614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下同)76,682元,及自10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已計未收利息112,945元暨執行費790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林頂立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3分之1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