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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203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呂庭㚬
被告
萬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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