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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203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呂庭㚬
被告
萬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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