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年度板小字第 34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 年度板小字第 341 號原 告 侑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專唯 被 告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27日向原告承租影印機,自106 年3 月份起積欠原告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7,603元,詎料被告避不見面,嗣經原告於人106 年10月30日以存證信函催索仍置之不理,致原告之權益受有損害,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603元,及自106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出貨單、發票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其與原告間之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603元,及自106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