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 年度板小字第 341 號
- 原告
- 侑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專唯
- 被告
-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嘉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27日向原告承租影印機,自106 年3 月份起積欠原告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7,603元,詎料被告避不見面,嗣經原告於人106 年10月30日以存證信函催索仍置之不理,致原告之權益受有損害,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603元,及自106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出貨單、發票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其與原告間之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603元,及自106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