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41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孟
- 訴訟代理人
- 卓譽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幸美
- 被告
-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