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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洪任遠

                 107 年度板小字第3707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智美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茹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起訴請求被告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赤霄公司)依兩造間聯合運營協議之約定,返還分成款項新臺幣(下同)2 萬3,640 元,惟被告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張樹義為清算人,經新北市政府以107 年11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75303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嗣清算人於108 年7 月19日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資遣費分配明細、聯運廠商分成債務明細(內有記載本件原告之債權2 萬3,640 元)、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等件,向本院聲請准予清算終結等語,觀其財產目錄記載為零,清算期間收入均用以清償優先債權即勞工之資遣費,而聯運廠商分成債務處則列載各聯運廠商不具優先權之債權額,現金分配均為零,本院則以108 年7 月26日新北院輝民事永108 年度司司字第192 號函通知赤霄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情,有公司資料查詢、變更登記表存卷可參,並據本院調閱108 年度司字第192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核與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並無不合,揆諸首揭說明,赤霄公司已經清算完結,其法人格已經消滅,自無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準此,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之赤霄公司為被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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