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79號原 告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何金樑 訴訟代理人 黃芃瑋 被 告 立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立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我愛母語」特展委託專業服務案契約書」第十七條第(四)項約定,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稽。而原告機關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鄉○○○路0 號,是本件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