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79號
- 原告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何金樑
- 訴訟代理人
- 黃芃瑋
- 被告
- 立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立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我愛母語」特展委託專業服務案契約書」第十七條第(四)項約定,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稽。而原告機關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鄉○○○路0 號,是本件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