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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890號

履行和解內容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彭淑美
被告
華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107 年9 月3 日止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理貨員乙職,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詎被告積欠原告107 年7 月與8 月之工資,雖經兩造於107 年9 月10日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上達成調解,被告同意於107 年9 月15日給付原告61,836元之尚欠工資,惟屆期仍未給付,爰依兩造間上開勞動及調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1,836元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積欠薪資證明、歇業事實認定證明文件申請書及申請人名冊等件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未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83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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