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890號
- 原告
- 彭淑美
- 被告
- 華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7 年6 月16日起至107 年9 月3 日止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理貨員乙職,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詎被告積欠原告107 年7 月與8 月之工資,雖經兩造於107 年9 月10日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上達成調解,被告同意於107 年9 月15日給付原告61,836元之尚欠工資,惟屆期仍未給付,爰依兩造間上開勞動及調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1,836元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積欠薪資證明、歇業事實認定證明文件申請書及申請人名冊等件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未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83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