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012號原 告 威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斯騏即啊亮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