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39號
- 原告
- 張振昇
- 被告
- 蝶影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勳
黃英雪
上原告與被告蝶影資訊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