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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張淑美

  • 當事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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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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