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