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郭思妘
- 被告
- 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5 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6 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