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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張淑美

  • 當事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5 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 年6 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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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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