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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5 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6 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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