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5 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 年6 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