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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4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永華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鈴
訴訟代理人
邱宏銘
被告
蔣尚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1月8 日向原告購買壹台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小客車,並靠行營業,原告曾為被告支出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8,000元,後來被告又跟原告以分期租送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號營小客車,共分30期付款,每一期給付10,000元,並靠行營業,惟被告僅支付11期,直到106 年9月15日才把車子還給原告,尚欠8 月分期款9,000 元(僅繳1,000 元)、9 月之分期款10,000元,及9 月6 至9 月15日的租車費用10天3,500 元(即350 元×10)、交通違規罰鍰900 元(違規日期106 年9 月8 日)、停車費125 元,以上共計51,525元,雖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525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租車合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5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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