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53號原 告 功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木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