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6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