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7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7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精密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駿龍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樓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小字第71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7 年9 月13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 年9 月27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憑,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