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7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7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精密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駿龍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新樓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小字第71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7 年9 月13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 年9 月27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憑,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