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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原告
王黃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生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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