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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林高美月即裕昇印刷品行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859號原   告 林高美月即裕昇印刷品行 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 被   告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訴訟代理人 范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1日向原告訂製商品(客製品名:駒谷池上便當盒(小)上蓋)貳萬個,雖被告公司副理在確認訂購後五天即民國(下同)106年8月27日下午2點告知取消訂製商品,惟原告已於8月25日印製完成,並於LINE上告知被告商品已製畢而無法取消。訴外人駒谷池上便當於9月中旬櫃檯何姓員工通知送貨,商品也已於106年9月19日交貨完畢,送貨單已由駒谷池上便當櫃檯人員何 姓員工簽收無誤,唯貨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暨發票號 碼QB00000000稅額1000元,合計買賣價金21000元,惟被告 迄今仍未給付上揭金額,雖原告履經催討,並於107年1月12日寄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對此次貨款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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