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李曉雯
- 當事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昱翔紙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992號上 訴 人 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翔紙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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