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47號聲 請 人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游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000 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員山鄉,亦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暨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