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園
- 相對人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第13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