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園
- 相對人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法定代理人施文玲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法定代理人徐一弘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