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14號原 告 曾來福即來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美華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