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3號原 告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 訴訟代理人 梁逸蓁 被 告 祥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宣告辯論終結,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