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3號
- 原告
-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保民
- 訴訟代理人
- 梁逸蓁
- 被告
- 祥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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