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 原告
- 富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榕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材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