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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原告
富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榕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材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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