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 原告
- 富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榕
- 被告
- 材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承攬被告之蒸豐吃處永和中正店裝潢之追加工程,並施工完成經驗收在案,追加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51,000 元,惟經兩造協議以100,000 元結算追加工程款。然被告迄今尚未付款,幾經催索,均無結果。爰依承攬及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影本為證,被告空言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要無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判決主文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