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吳俊欣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被告
- 周桓智即龍星企業社
上原告與被告周桓智即龍星企業社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