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原 告 吳俊欣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周桓智即龍星企業社 上原告與被告周桓智即龍星企業社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