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吳俊欣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周恒智即龍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 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 1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系爭房屋所涉訴外人賴吳應菜涉犯詐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有何意見?是否援引該另案卷證?引用之範圍?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 1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系爭房屋所涉訴外人賴吳應菜涉犯詐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有何意見?是否援引該另案卷證?引用之範圍?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