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吳俊欣、周恒智即龍星企業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俊欣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周恒智即龍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 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 1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系爭房屋所涉訴外人賴吳應菜涉犯詐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有何意見?是否援引該另案卷證?引用之範圍?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 1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系爭房屋所涉訴外人賴吳應菜涉犯詐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有何意見?是否援引該另案卷證?引用之範圍?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