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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11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俊欣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周恒智即龍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 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 1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系爭房屋所涉訴外人賴吳應菜涉犯詐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有何意見?是否援引該另案卷證?引用之範圍?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 1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系爭房屋所涉訴外人賴吳應菜涉犯詐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3號判決有何意見?是否援引該另案卷證?引用之範圍?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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