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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玉鴻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喬凱
被告
上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明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且原告據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合約書亦未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此觀卷附合約書1 份甚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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