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羅偉融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黃瑋綺 住台北市○○區○○○路0號3樓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