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台灣鋼木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東南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誤為抗告),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5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