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 原告
-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 被告
- 竺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柯春亮
- 訴訟代理人
- 楊啓源律師
鄭懷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竺穎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3,25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