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竺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柯春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8年2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8年3月12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憑,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