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竺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柯春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8年2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8年3月12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憑,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