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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竺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柯春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8年2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8年3月12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憑,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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