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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林燕玉

  • 上訴人
    鹿田新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春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鹿田新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樺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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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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