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林燕玉
- 上訴人鹿田新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春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鹿田新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樺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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