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調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阜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文
相對人
宜溯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曾茂盛
相對人
周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工程簡式合約,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建簡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