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調字第4號
- 聲請人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 相對人
- 高科系統集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怡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之事件,應經法院調解,管轄法院並準用同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之規定。查依本件兩造涉訟之工程承攬契約第2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