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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邱資勝

  • 原告
    黃芳
  • 被告
    帝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救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芳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相 對 人 帝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7 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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