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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李承穎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救字第24號聲 請 人 李承穎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相 對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乙份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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