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02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劉俊德
被告
呂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房屋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25號(下稱系爭房屋),3個月以前系爭房屋天花板、門口天花板、床頂天花板、床側面天花板漏水,係被告建物新北市○○區○○街00號3樓21之25號造成的。爰依所有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21之25號房屋之漏水部分使其不會漏水。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本來住在系爭房屋內,因為漏水沒辦法住所以搬走,現在交給朋友居住。系爭房屋是原告跟國有財產局承租的,並非原告所有。

三、被告則以:兩造建物已很老舊,很多戶都在漏水,不知道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被告否認單單是因為被告建物造成的。

四、原告主張系爭2樓房屋,因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號3樓21之25號房屋造成系爭房屋之天花板、門口天花板、床頂天花板、床側面天花板漏水迄今逾3個月等情,固據其提出系爭房屋之天花板漏水相片5張為證,惟遭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之爭點厥為: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本件漏水是否有理由?

五、按民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經查,原告所主張之系爭房屋所有權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非原告,此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查明無訛,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7年3月20日新北板地資字第1073994776號函及系爭建物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故即便原告主張被告所有房屋造成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之事實為真,因原告並非系爭房屋所有人,其僅係承租人,且非有居住於系爭房屋內之狀態,自無因系爭房屋漏水而受有何損害,是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修復本件漏水,於法即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21之25號房屋之漏水部分使其不會漏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 記 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