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 原告
- 林志杰
- 被告
- 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伯卿
- 訴訟代理人
- 蕭惟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0月15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並提出本件線上遊戲契約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0月15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查報並提出本件線上遊戲契約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