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祥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榮川
- 訴訟代理人
- 沈子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昌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