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上 訴 人 林美慧 毛綉瑜 毛志文 洪宇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勝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零肆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