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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

                  107年度板全字第79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楓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嵇春翔
被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並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楓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嵇春翔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及聲請狀上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駁回本訴訟及假處分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公司業已解散,並經全體股東於民國107年5月28日選任原董事長嵇春翔為清算人,惟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聲請狀當事人欄僅記載原告楓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於起訴狀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未據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有起訴狀、聲請狀各一份附卷可佐,顯與民事訴訟法117 條前段規定未合。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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