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
107年度板全字第79號
- 原告
- 楓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嵇春翔
- 被告
-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並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者,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聲請假處分,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未據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