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53,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