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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53,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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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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