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02號原 告 鍾欣庭 法定代理人 鍾妮軒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 告 林言妍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子怡 被 告 余靜美 簡惠敏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 被 告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松易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張揚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17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被告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與余靜美間之幼兒園加盟契約書到院,繕本並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