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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鍾欣庭
法定代理人
鍾妮軒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告
林言妍
兼法定代理人
吳子怡
被告
余靜美
被告
簡惠敏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
被告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松易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張揚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17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被告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與余靜美間之幼兒園加盟契約書到院,繕本並逕寄對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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