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原 告 僖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玉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施正鎧即滿藝網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1,6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原告尚欠2,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