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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僖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玉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施正鎧即滿藝網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271,6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原告尚欠2,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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