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原 告 鄭盛足 被 告 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被 告 鄭羽良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鄭羽良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 示,竟遭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件等件為證。被 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106.10. │368540元│AF192875│臺灣中│106.11.1│ │ │25 │ │8 │小企業│ │ │ │ │ │ │銀行中│ │ │ │ │ │ │和分行│ │ ├──┼────┼────┼────┼───┼────┤ │ 2 │106.11. │344400元│AF192940│臺灣中│106.11. │ │ │15 │ │5 │小企業│15 │ │ │ │ │ │銀行中│ │ │ │ │ │ │和分行│ │ ├──┼────┼────┼────┼───┼────┤ │ 3 │106.12.1│3576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1│ │ │ │ │0 │小企業│ │ │ │ │ │ │銀行中│ │ │ │ │ │ │和分行│ │ ├──┼────┼────┼────┼───┼────┤ │ 4 │106.12.6│3576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6│ │ │ │ │1 │小企業│ │ │ │ │ │ │銀行中│ │ │ │ │ │ │和分行│ │ ├──┼────┼────┼────┼───┼────┤ │ 5 │106.12. │3981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 │ │ │11 │ │3 │小企業│11 │ │ │ │ │ │銀行中│ │ │ │ │ │ │和分行│ │ ├──┼────┼────┼────┼───┼────┤ │ 6 │106.12. │3010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 │ │ │21 │ │9 │小企業│21 │ │ │ │ │ │銀行中│ │ │ │ │ │ │和分行│ │ └──┴────┴────┴────┴───┴────┘